移到主要內容
:::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

111年6月14日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市都更字第1110761600號函訂定,並自111年6月15日生效

一、為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議範圍:指提議劃定為更新地區之都市計畫特定範圍。
(二)專業機構:指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都危重建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都危結構評估辦法)審查合格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局提議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一)提議範圍內之建築物經專業機構辦理鑑定或經建築師、專業技師辦理鑑定並簽證,且屬於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之建築物之棟數,占總建築物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二)提議範圍內之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且經專業機構依都危結構評估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或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棟數,占總建築物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前項提議劃定範圍,應達一個完整街廓以上。

相關法規

讀取中...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局提議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一)提議範圍內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有立即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之必要。
(二)提議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都危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以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五、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提議人),應填具建議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提議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位於提議範圍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議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三)符合本原則第三點或前點規定所列提議事由之證明文件。
(四)都市更新計畫草案。但依前點規定提出者,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而能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