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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申請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

內政部108年3月5日台內營字第1081027716號函修正第4點、第8點及第5點附件1、附件2、第9點附件7,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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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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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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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範圍: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二)補助計畫類型:
1.協助推動及整合提案申請重建計畫:主動尋找有重建需求之建築物,整合住戶意願及提供法令諮詢等至重建計畫申請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輔導團應舉辦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1)駐點專案人員法令諮詢服務。
(2)協助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自治法規或重建宣導手冊。
(3)建置或維護建築物重建網站。
(4)辦理歷年補助計畫專案管理。
(5)其他報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輔導團應以既有依災害防救法或建築法列管之建築物、海砂屋、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結果等相關資料建置檔案資料庫,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1)選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並進行現況調查、重建推動方案研議及民眾意願調查。
(2)重建潛力地區疊圖資料分析。
(3)訂定重建潛力地區選定原則。
(三)補助額度:
1.協助推動及整合提案申請重建計畫:
(1)協助推動:一年辦理十場以上整合說明會者,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前述整合說明會,於同一處整合基地,以一場次計。
(2)整合提案申請:協助總戶數為八戶以上合法建築物提案申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協助總戶數未滿八戶合法建築物提案申請者,補助金額予以酌減。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每一年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交通條件特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經本部同意者,補助經費得予以加成,不受上述補助上限之限制。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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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範圍: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二)補助計畫類型:
1.協助整合及提案申請重建計畫:主動尋找有重建需求之建築物,整合住戶意願及提供法令諮詢等至重建計畫申請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輔導團應舉辦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1)駐點專案人員法令諮詢服務。
(2)協助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自治法規或重建宣導手冊。
(3)建置或維護建築物重建網站。
(4)辦理歷年補助計畫專案管理。
(5)其他報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輔導團應以既有依災害防救法或建築法列管之建築物、海砂屋、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結果等相關資料建置檔案資料庫,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1)選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並進行現況調查、重建推動方案研議及民眾意願調查。
(2)重建潛力地區疊圖資料分析。
(3)訂定重建潛力地區選定原則。
(三)補助額度:
1.協助整合及提案申請重建計畫:協助總戶數為八戶以上合法建築物,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協助總戶數為七戶以下合法建築物者,補助金額予以酌減。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每一年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交通條件特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經本部同意者,補助經費得予以加成,不受上述補助上限之限制。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次修訂

五、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1.協助整合及提案申請重建計畫:預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預定委外辦理項目及內容、計畫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推動現況課題及對策、預定辦理項目、培訓對象、辦理時數、場次、內容及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預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預定委外辦理項目及內容、計畫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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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五、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1.協助整合及提案申請重建計畫:預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預定委外辦理項目及內容、計畫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推動現況課題及對策、預定辦理項目、培訓對象、辦理時數、場次、內容及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預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預定委外辦理項目及內容、計畫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與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六、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如附件三),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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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執行機關審查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二星期內,依審查意見及結論提送修正申請補助計畫書報本部核定,並應先行協調相關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條件、計畫工作內容、整體執行效益等因素綜合評估,並核實編列執行費用;後續因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內容異動或所有權人整合重建意願困難,於核定後有調整計畫內容及項目需求者,應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變更申請補助計畫書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受託輔導團於簽約及撥付補助費用後,未確實依契約規定工作項目執行者,依查核實際作業情形,限期繳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費用。
(四)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並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訂定之,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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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分三類型分別撥付:
1.協助推動及整合提案申請重建計畫:
(1)協助推動:於完成整合說明會後,檢附成果報告書、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請款。
(2)整合提案申請:於申請重建計畫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提出,檢附申請案受理證明文件、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請款。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
(1)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輔導團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完成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後,檢附成果報告書、歷次撥款函文、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剩餘款項。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
(1)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輔導團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完成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後,檢附成果報告書、歷次撥款函文、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剩餘款項。
(三)請款證明文件:
1.計畫補助經費以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辦理追加減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以因應時,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代之;已完成追加預算法定程序者,應改以納入預算證明及其預算書為之。
2.請款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執行成果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並依執行成果報告要件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六)製作執行成果報告,函送執行機關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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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分三類型分別撥付:
1.協助整合及提案申請重建計畫:於申請重建計畫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提出,檢附申請案受理證明文件、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請款。
2.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
(1)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輔導團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完成重建講習及人才培訓計畫後,檢附成果報告書、歷次撥款函文、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剩餘款項。
3.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
(1)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輔導團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完成重建潛力地區資料庫建置後,檢附成果報告書、歷次撥款函文、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剩餘款項。
(三)請款證明文件:
1.計畫補助經費以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辦理追加減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以因應時,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代之;已完成追加預算法定程序者,應改以納入預算證明及其預算書為之。
2.請款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執行成果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並依執行成果報告要件檢核表(格式如附件六)製作執行成果報告,函送執行機關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本次修訂

九、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執行機關,自計畫核定後按月填報輔導成果(格式如附件七),於每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填報回復執行機關,並出席執行機關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資料供查。
(三)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建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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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九、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執行機關,自計畫核定後按月填報輔導成果(格式如附件七),於每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填報回復執行機關,並出席執行機關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資料供查。
(三)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建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且已申請本部以外中央相關機關(構)之補助獲准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申請者,不予核准。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後續相關網頁進度更新及進度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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