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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404567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公司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項目、認定原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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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支出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詳載於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總經費成本明細表中。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所支付之規劃設計費,如經原核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亦得適用。
(二)送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時已實際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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