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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99年12月31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0990080489號函訂定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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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二)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三)有關權利變換相關爭議事項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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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更新業務之主管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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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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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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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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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土地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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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與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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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並調派幹事會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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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設幹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幹事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處、財政局及交通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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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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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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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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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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