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930225400號函修正

本次修訂

一、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與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規定,設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一、本府為審議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特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次修訂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擬訂及變更之審議。
(二)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及變更之審議。
(三)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及變更之審議。
(四)有關權利變換相關爭議事項之處理。
(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二)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三)有關權利變換相關爭議事項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本次修訂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更新業務之主管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兼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兼之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更新業務之主管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聘兼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更新業務之主管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表決。

本次修訂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土地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土地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本次修訂

八、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八、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與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召集人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調派工作小組人員協助,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並調派幹事會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十、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主持工作小組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局、財政局、交通局及消防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十、本會設幹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幹事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處、財政局及交通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本次修訂

十一、本會開會前,工作小組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十一、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本次修訂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本次修訂

十四、本會委員名單、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