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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 97年4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三字第0970021009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民國 97年4月28日生效

第 1 條

壹、實施目的
為配合高鐵及捷運通車營運、促進本市觀光、永續城市等政策推動,改善重點地區都市景觀,創造優質休閒商業活動空間,並鼓勵市民參與地區環境改造運動,特依據「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訂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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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貳、主管機關
本方案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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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參、實施範圍
本方案以本市重點地區列為優先輔導實施範圍。
前項重點地區範圍,由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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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肆、申請補助項目
本方案主要為補助沿街面建築物景觀改善,故申請項目應以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為主,並視需要配合申請夜間照明或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改善。但申請項目如為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不在此限。本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
二、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
(一)立面修繕工程(同一建築物非臨補助街面之側面得納入補助範圍)
(二)外觀美綠化工程
三、夜間照明
四、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改善
(一)無遮簷人行道之退縮地鋪面、植栽、街道家具等改善
(二)騎樓人行空間處理
(三)基地開放空間或空地美綠化
(四)公有人行道與退縮地共構處理
(五)無障礙人行空間
上述申請補助項目之工程施作,必須符合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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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伍、申請者資格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經授權委託之第三人,得依本方案規定個別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為個別案)。
為鼓勵形塑整體優質景觀風貌,申請者得聯合透天建築物兩戶以上共同提出申請(以下簡稱整合案),整合案之申請應由申請戶中推舉一人為申請代表人,作為本案之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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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陸、補助額度
本方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1/3為原則,且各類建築補助額度上限限制如下:
一、集合住宅、店舖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商業大樓等6樓以上類似建築物或無電梯之公寓補助額度以40萬元為上限。
二、單幢五樓以下透天建築物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上限,兩幢以上建築物聯合提出申請者,補助額度得累計計算。
三、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補助額度以30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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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柒、申請補助所應檢具之文件
一、申請書表(個別案如附表一;整合案如附表二、三)。
二、切結書。
三、規劃設計圖說(以A3格式製作;總頁數以20頁為限,並裝訂於左側),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地位置圖。
(二)基地現況:說明建築物本身及相鄰建築物現況,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三)簡述申請計畫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四)規劃設計圖:以平面圖、立面圖表達規劃設計內容及改造工程之形式、材質及色彩等。
(五)工程明細表。
(六)圖說電子檔。
(七)委託書。
為鼓勵整合案之申請,整合案申請人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文件,得由主管機關視預期成效委請專業推動團隊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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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捌、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計畫實施期間內,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授權成立審查小組採書面審查,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審查小組成員由都設會推派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及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建築管理處、都市發展局等單位及相關專業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相關機關列席。
對於第1次審查未通過者,得給予30日內修正,並以延長1次為限。
但必要時得由審查小組視需要酌予延長,並於修正後再提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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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玖、專業推動團隊之組成、功能及工作任務
為協助本方案之推動,得由主管機關遴選專業推動團隊,成員組成須包含建築、景觀、藝術與社區營造等背景人員。
專業推動團隊之功能主要為輔導優先實施範圍內店家提案申請,並作為政府與申請人之間溝通協調橋樑。其工作任務包括:
一、協助主管機關研提審查初核意見。
二、本方案行銷與推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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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拾、經費核撥及核銷
於計畫完工後,由申請人檢具補助之領款收據及相關原始憑證(竣工設計圖說、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如為影印本者需加註與正本相符),並附現場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主管機關並就提出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核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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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拾壹、經費來源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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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拾貳、其他
一、同一申請基地兩年內不得重覆申請本方案補助。
二、接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府相關宣導展示活動。
三、本方案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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