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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831018900號函訂定

第 1 條

為督導並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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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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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本府地政局局長。
(六)專家或學者二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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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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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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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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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小組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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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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