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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12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134491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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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評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即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之△F5A),以利審查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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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且以下各項獎勵項目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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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標準表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