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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090年10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90)臺內營字第九0八五九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條文
101年11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一0一0三三七二0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
103年01月 內政部89.12.29台內營字第 8985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行政院90.10.8台內字第056285號函備案 內政部90.10.30台內營字第9085969號令修正第5條、第18~21、30條條文 內政部91.1.23台內營字第0910087136號令修正第33條條文 內政部91.2.6台內營字第091008715614號令修正第18條條文 內政部91.6.14台內營字第091000813-1號令修正第18~21條條文 內政部91.11.27台內營字第0910082107號令修正第29、32條條文 內政部92.2.26台內營字第0920084714號令修正第27、29條條文 內政部92.7.22台內營字第0920087955號令修正第39、4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9-1 條條文 內政部92.12.10台內營字第0920090661號令修正第29條條文 內政部93.3.22台內營字第093082876號令修正第15、18、29、39-1、增訂第29-1、30-1條條文 內政部95.7.21台內中營字第0950804204號令修正修正發布第3、5、11、15、17、18、20、25、27、29、29-1、34、37、39-1;並增訂第29-2、39-2條條文 內政部99.2.1台內中營字第 0990800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14、15、17、18、20、25、27、29、29-1、30-1、31、32 、34、35、36、37 條條文;增訂第 24-1、3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8、41 條條文 內政部101.11.12台內營字第1010337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5、16、17、18、27、29、29-1、30-1、34-1、34-2、35、40條條文 內政部103.1.3台內營字第1020374744號令修正第34-3、42條條文
內政部89.12.29台內營字第 8985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行政院90.10.8台內字第056285號函備案 內政部90.10.30台內營字第9085969號令修正第5條、第18~21、30條條文 內政部91.1.23台內營字第0910087136號令修正第33條條文 內政部91.2.6台內營字第091008715614號令修正第18條條文 內政部91.6.14台內營字第091000813-1號令修正第18~21條條文 內政部91.11.27台內營字第0910082107號令修正第29、32條條文 內政部92.2.26台內營字第0920084714號令修正第27、29條條文 內政部92.7.22台內營字第0920087955號令修正第39、4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9-1 條條文 內政部92.12.10台內營字第0920090661號令修正第29條條文 內政部93.3.22台內營字第093082876號令修正第15、18、29、39-1、增訂第29-1、30-1條條文 內政部95.7.21台內中營字第0950804204號令修正修正發布第3、5、11、15、17、18、20、25、27、29、29-1、34、37、39-1;並增訂第29-2、39-2條條文 內政部99.2.1台內中營字第 0990800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14、15、17、18、20、25、27、29、29-1、30-1、31、32 、34、35、36、37 條條文;增訂第 24-1、3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8、41 條條文 內政部101.11.12台內營字第1010337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5、16、17、18、27、29、29-1、30-1、34-1、34-2、35、40條條文 內政部103.1.3台內營字第1020374744號令修正第34-3、42條條文

第 34之3 條
本次修訂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註:第42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第 35 條
本次修訂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
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